前往校规 校规 第19条(主动退学)、教务运营规定第32条(主动退学的申请)、第33条(主动退学的许可)、第40条(学费返还事由)、第41条(学费返还标准) 定义 学生自行放弃学业 申请流程 填写位于所属学部教务支援部的主动退学申请,由保证人盖章后提交至所属学部教务支援组 学费返还 返还事由在学期开始之日起30天内发生:返还学费的六分之五 返还事由在学期开始之日起31天后、60天内发生:返还学费的三分之二 返还事由在学期开始之日起61天后、90天内发生:返还学费的二分之一 返还事由在学期开始之日起91天后发生时不予返还学费。 学分修习 一般咨询:所属系行政室 校内电话指南